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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4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实现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成果平稳过渡,有效衔接已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成果计划于2024年1月1日公布实施,此后,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成果执行。请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把握好时间节点,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安排。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